时间:2023/12/2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简称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年上半年,全国焚烧厂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达标率为99%以上;炉温达标率(1日内5分钟均值不达标不超5次)为%。自年起,生态环境部按季度统计并向社会公开全国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经统计,年第一、二季度有2家焚烧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鉴于2家焚烧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北京京环绿谷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平谷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根据我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年2月28日,该焚烧厂(1号炉排放口)年第一季度“CEMS维护”标记时间已超30小时。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该行为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了解,该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因疫情原因配件无法配送并难以维修,且承担冬、残奥期间垃圾处理任务无法停运,故采用手工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情况下继续运行。鉴于该焚烧厂受疫情影响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提醒其储备自动监测设备易损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忻州市洁晋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显示,年4月18日,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倍。根据《管理规定》第六条,该行为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该行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下一步,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动焚烧厂健康发展,将进一步加强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年第一、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情况表》

供稿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

秦超

审核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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