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9-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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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要公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以及山西省有关政策规定,我市修订《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三个实施细则(草案)已经2月1日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各管委会委员以及中心领导、各科室、各管理部等意见进行了修改。为确保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拟计划于年2月20日至年2月26日再将三个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最后结合意见修改完善并同步更新信息系统后正式公布试行。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馈至我中心。

  通信   联系方式:-(传真)、-、邮箱:xzzfgjj

.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2月19日

附件:1.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的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中的单位、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启封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单位暂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稳定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单位、个人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启缴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单位应确定一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账户设立时应当向中心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

  (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授权书;

  (四)《人员缴存清册》;

  (五)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账户设立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五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单位登记信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还需提供户口簿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中心对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经查证核实后,中心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权力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登记注销手续。

  中心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应向相关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从7月1日起执行。

  缴存单位可在规定的基数和比例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

  第十条 汇缴和补缴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人员变动的单位可直接办理汇缴,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应提供《人员变更清册》办理汇缴。

  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汇缴确认手续,生成缴款登记号,打印核定通知书。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办理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补缴清册》;

  (二)补缴说明材料;

  (三)职工补缴明细表。

  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补缴确认手续,生成缴款登记号,打印补缴缴款凭证。

  职工汇缴和补缴基数之和不得高于我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办理降低比例(5%以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心应当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中心审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为1年,期满后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及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职工因脱离工作、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离休、退休等停发工资,致使住房公积金中断缴存,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人员变更清册》,并注明封存原因。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即时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者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二)职工需要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个人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人员变更清册》,并注明启封原因。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即时办理。

  第十四条 转移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同城转移

  1、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审批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账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号、转移金额等信息;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即时将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转入单位管理户下。

  2、为了便捷缴存职工办理转移业务,也可以在现缴存地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现单位公章的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复印件。

  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核资料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日期、转出、转入单位,加盖业务章,将资料扫描并传送原缴存地中心所属管理部,并及时告知。

  原缴存地中心所属管理部接收扫描资料,并审核职工信息、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加盖业务章,并打印转移资料,办理转移,回复对方管理部。

  (二)异地转移

  1.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由异地迁入本市,并已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中心申请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转入地中心应按规定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向转入地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所属管理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地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

  职工应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转入地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即时审核职工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暂不受理,并告知原因。

  转入地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

  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转出地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转出地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中心,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中心,实现与信息的同步转出。

  3.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转入地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核对一致的,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中心联系转出地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中心负责职工疑义的解答,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

  第十五条 错帐调整

  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供错账调整说明,包括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

  (二)中心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核实;

  (三)审核通过的,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即时办理。

  中心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心错账责任人写出错账调整说明,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造成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二)中心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错账调整手续,并告知错账调整涉及的单位或职工。

  第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均可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归集业务。

  办理单位网厅签约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单位授权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心对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单位网厅签约后,次日生效。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选择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中心可通过共享企业登记信息平台完成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同步为企业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并将结果反馈至“一网通办”平台。同时通过短信方式将企业登记结果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登陆方式向企业开办时申报的专管员反馈。

  第五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单位暂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稳定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领取养老金,具有我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有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应由本人直接申请,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中心可设立专门的单位管理户予以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每年按照中心确定的缴存比例执行。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7月份自行调整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设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证明或者本市居住证(个体工商户提供近6个月经营纳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心应按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心即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生成个人账号。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转移等应参照单位职工的相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三个月,中心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六章 查询、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中心所属管理部的柜台(窗口)、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服务平台(单位版、个人版)、手机APP、   通过柜台(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缴存单位或者缴存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对账,6月30日公积金年度结息后,打印对账单。发现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不得泄露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归档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应少于30年,从归集业务办结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期满后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鉴定,鉴定后方可销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档案的,应符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归集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一)单位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书;

  (二)个人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包括:《人员缴存清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归档资料应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归档资料应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人员变更清册》、《补缴清册》、补缴说明等;

  (七)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复印件;

  (八)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人员变更清册》;

  (九)同城转移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复印件;

  (十)异地转移归档资料应当包括:

  1.转入地中心所属管理部档案资料包括: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

  2.转出地中心所属管理部档案资料应包括:转入地中心所属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一)错帐调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错帐调整说明;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归档资料应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者本市居住证或个体工商户近6个月经营纳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中心应实施归集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负责承办的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业务办理

  第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异地购房的,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购房行为真实性的资料;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部门的《征迁补偿安置房确任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缴纳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以内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交易申报表》)、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五)缴存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六)缴存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七)缴存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最近一年的贷款还款流水。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贷款行为真实性的资料;

  (九)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只须提供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本人及配偶提取租金最高元;

  (十)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文件或离休证、退休证或审批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离(退)休证件;

  (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材料;

  (十二)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也可由缴存单位领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元以下的,可由死亡职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代领;

  (十三)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十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3年以内的加装电梯分摊后职工承担的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第六条 符合上述(十)(十一)(十二)(十三)情形的,须在个人账户封存状态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余额,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和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第八条 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四章 提取的程序

  第九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提出申请,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

  第十条 申请人本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业务人员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即时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对异地购房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还须填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授权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贷款行为真实性的资料,商请贷款信息产生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申请的真实性。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共享渠道和电话、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无法完成核实的,容缺办结公积金提取。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提取流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业务受理→审批→划款。

  第五章 提取资料归档收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应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年。期满后应按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八条 中心应实施提取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的规定。网上业务大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各管理部可依据实际情况,打印电子档案保存或只保存电子档案。

  第六章 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的提取业务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均可在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核实后认定为虚假材料的,追回骗提的公积金,并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晋金字﹝﹞号)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优化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细则包括总则、贷前咨询及规定、贷款受理、贷款审批、加盖印章、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审批时限、贷款流程、贷款回收、贷款变更、贷款风险防范管理、贷款档案管理、附则十四个章节。

  第二章贷前咨询及规定

  第五条中心应通过业务大厅、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网站等多媒介渠道,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提供优质的服务,使缴存职工熟知贷款的基本条件、所需资料、贷款流程、担保方式、贷款额度等事项,并高效便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人,所担保的贷款未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誉良好;

  (七)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比例均不低于20%。

  第七条房屋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划分区域为县或区,下同。)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并结合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所购房屋,综合认定房屋套数。房屋套数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一)首套贷款房屋的认定

  房屋套数查询记录中无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二)二套贷款房屋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房屋套数证明里的房产套数加上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套数为1套的,按二套贷款房屋认定。(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只考虑缴存地和购房地已结清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包括已结清和未结清的)。

  (三)除上述所列的属购买首套、二套贷款房屋的情形外,均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婚姻状况变化情形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未婚时,其中一方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该笔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利率,现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购买第二套贷款房屋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拥有一套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且该笔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利率,在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购买第二套贷款房屋认定。

  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且仅有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且执行首套房利率的,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归属借款申请人一方偿还,另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购买第二套贷款房屋认定。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为万元的整数倍,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建、大修的,最高平米单价不超过元,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余额(即:贷款最高额度等于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当月余额减去随后两个月的还款本金,然后取整);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的额度应为超过拆迁补偿协议中原住房面积以外的补偿面积所需款项;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缴存时间与贷款额度挂钩。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正常缴存1年以上至2年(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正常缴存2年以上至3年(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正常缴存3年以上至5年(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正常缴存5年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符合政府人才引进项目的缴存职工不分段计算贷款额度。同时开展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部分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补充。

  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应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高于月家庭收入的60%。

  借款申请人为未婚的,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员月家庭收入(包含父母或子女)的60%。

  共同借款人为非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在元(含)以下的,提供收入证明和对应的近6个月的商业银行工资流水;月收入在元以上的,提供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借款申请人为不稳定缴存单位(注:不稳定单位指缴存时间不稳定和缴存人数不稳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再提供配偶或辅助还款人的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在元(含)以下的,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确定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为元-元(含)的,提供商业银行工资流水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依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在元以上的,提供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依据。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不超过65岁。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对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加自然人联保、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只能采用不动产抵押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

  1.借款申请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2.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以现房作抵押的,以中心下发的文件按区域确定房屋价值。

  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和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借款申请人认为抵押房产价值不合理的,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不动产抵押加自然人联保(仅限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如抵押价值不足贷款额度时,可再找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预期缴存额、工资和家庭财产为借款申请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每个联保人授信担保10万。

  (三)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也适用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申请人未取得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担保,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申请人的不动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依据售房单位(开发商)企业资质等级确定保证金缴纳比例:壹级资质对应比例为1%;贰级资质对应比例为2%;叁级资质对应比例为3%;肆级资质对应比例为4%;暂定资质对应比例为5%。

  (四)自然人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

  1.借款申请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前,至少有一名正常缴存3年(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以全部收入及财产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且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担保期间,不能变更担保人。

  如夫妻双方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10%,不需再找保证人,只需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且《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手续办妥前,缴存余额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10%。

  (五)自然人联保(仅限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1.自然人为中心所辖范围内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工资收入,并正常缴存3年(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预期缴存额、工资和家庭财产为借款申请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应书面签订《联名担保承诺书》,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工资及家庭财产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

  4.如需变更担保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所有联保人必须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贷款期间内,如还款记录中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不得替换或解除担保人。

  联保人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贷款年限的三分之一。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50%时,不需再找担保人,且在贷款结清前,缴存余额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3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达贷款额50%的,不考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个联保人授信担保10万,且必须有一名担保人。

  (六)质押担保

  1.借款申请人可用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2.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处分权。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贷款受理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到中心所属管理部(购房地)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

  借款申请人必须到场办理面签手续。其他涉及贷款的人员需持相关证件到场办理面签手续,如需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携带有效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如:委托受托人在《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和《对冲还贷协议》等贷款材料上签字确认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办理业务。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可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对申请贷款前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视为断缴住房公积金,暂不具有申请贷款的资格。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向住房购买地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山西省内缴存职工(已纳入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的)在我市购买住房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不再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流水,相关数据由贷款受理岗位通过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核查。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并打印。对报告中所体现的未结清的购房贷款和其他贷款还款状态进行了解,对其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任一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账户状态为   商业购房贷款或其他贷款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逾期记录的,结清后5年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各类信用卡总透支额度在5万元以内、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不纳入审查范围。

  如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其商业贷款发放时间在年7月30日之前的),只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二选一):

  (1)开发商阶段性加房产抵押(仅限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楼盘项目)。只需提供上述1-4条资料。

  (2)自然人阶段性加房产抵押。除了提供上述1-4条资料,还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买卖双方签订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票、税率申报表、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

  所购房产抵押。

  (三)商转公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网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近6期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流水及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二选一):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2)质押。有效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提供)、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四选一):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2)自然人联保。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3)自然人联保加房产抵押。所需资料:(1)+(2)。

  (4)质押。有效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四选一):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2)自然人联保。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3)自然人联保加房产抵押。所需资料:(1)+(2)。

  (4)质押。有效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或棚户区改造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二选一):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2)质押。有效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承诺书;

  5.由所在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合同(加盖公章)和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担保方式(二选一):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2)质押。有效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出质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第四章贷款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程序

  (一)受理岗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和条件;

  2.所提供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4.所有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5.借款申请人回答贷款受理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面签。

  (二)复审岗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

  根据受理意见,以及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文件资料合规、真实等情况进行复核。

  (三)审批岗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

  审批人员应在对复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各管理部的贷款由管理部复审、审批,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中心贷款科、监督科每年不定期对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携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前往我中心委托银行加盖印章。如所购房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借款申请人需携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前往开发企业加盖印章。

  第六章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所抵押不动产的产权人携带相关证件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资料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七章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批后,符合放款条件的,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大修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商转公)的,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再由银行扣划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贷款资金不得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八章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贷款受理即时办理,贷款审批在5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委托银行和产权抵押办理时间)完成。

  第九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贷款并面签并面签→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前往银行盖章→前往开发企业盖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开发商根据贷款额缴交保证金→放款。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贷款并面签→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前往银行盖章→前往开发企业盖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放款。

  第二十二条房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贷款并面签→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前往银行盖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放款。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联保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贷款并面签→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前往银行盖章→放款。

  第二十四条质押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贷款并面签→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前往银行盖章→出质人和共有人携带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前往银行办理质押手续并交回《个人权利质押贷款质权设定通知书(回执)》→放款。

  第二十五条二手房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和原房产所有人携带相关资料来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进行预审,并出具《同意贷款证明书》→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签约过户手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签订《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备忘录》并申请贷款→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前往银行盖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放款。

  第十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持身份证件前往中心所属管理部业务大厅开具结清证明。抵押物为不动产的,产权所有人携带结清证明和相关资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物为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出质人(含共有人)携带结清证明和相关资料前往对应受托银行办理质押权利解除手续。

  第十一章贷款变更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管理部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变更。

  当贷款处于正常状态时,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当贷款处于逾期状态时,借款人仅限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提前还款和签订对冲还款协议业务。

  (一)提前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月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当天除外),用自有资金或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本付息或部分偿还贷款。每年只能申请两次提前部分还款业务,且每次还款金额不能少于1万元。新还款方式为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二)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在无力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挂失等的情况下,在本人提出申请后,贷款的还款账号可以变更为借款人认可的其他人账户进行正常还款,且该账户必须与原还款账户银行行别保持一致。

  (三)还款方式变更

  当借款人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向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还款方式可由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变更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四)贷款期限变更

  1.贷款展期

  (1)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贷款展期:

  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规定情形。

  (2)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管理部提供担保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并应提交下列符合展期条件的证明资料:

  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应按照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3)申请贷款展期的,审核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4)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担保人应已同意延长期限。

  (5)经审核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管理部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贷款展期的书面协议,并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2.贷款缩期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管理部审核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管理部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情况之一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借款人变更的书面协议(借款人死亡的除外)。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应提供下列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

  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六)担保方式变更

  当前贷款还款状态正常时,借款人可申请担保方式变更,主要有:

  1.自然人联保变更为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和质押;

  2.开发企业(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变更为所购房产抵押;

  第十二章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部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直接判级方式认定其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第三十条具体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贷款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

  1.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按所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等。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累计3-5期逾期记录的,评定为信用B级。

  (三)贷款(含贷款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

  1.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评定为B级和C级的贷款信用主体,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B级的贷款信用主体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1个月,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2.取消3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资格。

  (二)评定为C级的贷款信用主体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资格;

  2.通报严重失信个人所在单位;

  3.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4.取消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资格。

  第十三章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所有贷款档案材料应当根据“一户一档”原则由管理部收存归档。

  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各管理部应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查,检查各类合同、证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若资料不全,应重新补齐,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无缺。贷款电子档案资料应确保与其对应的贷款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每年应定期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卷内目录)和卷宗封面,归档成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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