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记者樊文珍樊晶璟)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自我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结合全市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忻州中院于6月15日召开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并结合所通报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从司法角度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提出相关建议。

忻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团队团队长杜国年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指出近年来全市非法集资犯罪大案、要案多发,如群众耳熟能详的五峰宾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帝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呈现出犯罪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且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性较强,犯罪潜伏期长。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筹集资金、维持经营,利用部分群众急于将手中的资金保值增值的心理,打着投资实业等幌子欺骗群众,以承诺丰厚回报为诱饵诈骗钱财,导致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惨重并难以挽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办案与维稳并重的原则,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严格适用缓刑。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件,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86件,审结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8件,判处罚金万元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3.72亿余元。

发布会上,杜国年法官和赵耀法官通报了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冀某等人(忻州碧海蓝天公司)集资诈骗、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八起发生在忻州的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忻州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根据典型案例通报情况进行了以案释法,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特点、防范要点、法律风险和基本常识进行了总结提示。表示全市法院将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惩治此类犯罪、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和各主流媒体的协作配合,适时结合重大案件惩处情况发布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从根本上铲除滋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土壤。

参会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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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问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高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年5月,被告人杨某以发展农业、帮农惠农的名义在五台县注册成立了以“马铃薯、蔬菜的种植”为经营范围的五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高某。合作社成立之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之下,杨某以存款获得高息、赠送礼品、提供平价农业生产资料、享受二次医疗报销等作为利诱条件,以村(站)为单位,通过吸收辖区各村村民为合作社社员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高达余万元。

各服务站所吸收的资金交合作社统一管理,最终由杨某支配。在合作社成立后直至案发,杨某将集资的余万元中的小部分款项用于投资经营,其余资金杨某拒不交代去向,导致余万元的巨额集资款无法退还村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文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判决高某等18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缓刑到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退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近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温某、王某集资诈骗,被告人高某、刘某、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年6月27日,被告人温某在保德县成立了山西华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同时雇佣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同案犯刘某为其公司员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温某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同案犯刘某四人听从被告人温某安排,向保德县不特定人宣称该公司法人温某实力雄厚、有多处产业可供投资、资金存取保险,同时承诺高利回报作为吸引存款的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王某全面负责公司吸收存款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以及会计、出纳等工作,被告人高某负责开票,被告人刘某于后期负责出纳工作,被告人梁某负责开车接送王某并协助其办理存款。四人均各自介绍储户存款并相互配合办理以华贸公司名义吸收资金的相关手续。自年7月1日至年8月期间,该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向人(包含王某等四人)吸收存款.万元。为非法募资累计支付利息.万元,累计支付本金.2万元。被告人高某、梁某、同案犯刘某及三人配偶向华贸公司存款共计.71万元。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吸收的资金由被告人王某负责转入被告人温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温某将吸收的资金除支付部分储户本息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处理私人事务以及个人挥霍等。王某在被告人温某失去联系后继续吸收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受害人归还本金53.63万,归还利息1.万,仍有.万元不能归还。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高某和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随案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近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三:被告人冀某、徐某集资诈骗一案

年6月,被告人冀某投资太原碧海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碧海蓝天公司),年初,被告人冀某雇佣张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年10月至年12月间,被告人冀某利用太原碧海蓝天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融资信息,以高息为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向后期集资参与人吸收的资金来支付向前期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部分本息,年12月左右该公司关门。自年10月26日,9名集资参与人陆续报案,截至案发,涉及吸收该9名报案人的资金万元,归还利息96.万元,尚有本金.万元未归还。

年5月,被告人冀某注册成立忻州碧海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州碧海蓝天公司),后加盟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公司。后被告人冀某任命被告人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该公司事务。年7月至年11月间,被告人冀某、被告人徐某利用忻州碧海蓝天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系国家商务部备案的金融平台,信誉卓著,在公司理财安全可靠,以高息为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向后期集资参与人吸收的资金来支付向前期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部分本息,直至无法归还巨额本息被众多集资参与人追索。集资参与人王某发现该公司办公地点空置后于年1月11日报案,后众多集资参与人陆续报案。截至案发,共向人吸收资金人民币.万元,集资参与人本金.万元尚未归还。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冀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万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冀某、徐某退赔。近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康某集资诈骗一案

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谎称其所经营的门市资金周转,采取以高利诱惑借款的手段,先后向名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万元,还本金32.4万元,结息.万元,还本付息超过本金11.44万元。刘某之妻被告人康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采用拆东补西的方式,通过高息诱惑,借新款偿还旧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刘某向郝某等6人非法集资44.5万元,现无法返还。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康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康某的房屋一套、汽车一辆退赔被害人。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案例五: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人先后以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名义,未经相关金融机关批准,以自身发展需要为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向该公司的内部员工和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年7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亿余元,经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实际造成参资人员经济损失两亿七千余万。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各吸收存款9.4亿余元及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李某祥作为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的实际负责人吸收本金9.8亿余元,刘某林在担任五峰宾馆财务经理期间参与吸收本金5.7亿余元;马某柱在五峰宾馆信贷部工作期间参与吸收本金2.13亿余元,李某荣在五峰宾馆担任副董事长期间参与吸收本金万余元,上述四被告人行为也均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也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文在担任五峰宾馆集团法定代表人期间参与吸收本金万余元,数额、人数相对较少,时间较短,但其行为也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应得到惩处。该案于年12月25日由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峰宾馆、山西五台山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尚欠参资人员的款项予以追退。宣判后,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被告人李某祥等五人均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面广、受害群众众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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