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杏林街片区涉及土地、建(构)筑物

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忻州市城区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地块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新建路、西至七一路、南至雁门大道、北至公园街(现有合法建筑和已征收的土地除外)。

二、征收内容:

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三、征收主体:

忻州市忻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补偿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35号)及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60号)、《忻州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政发[]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收市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19

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8号)及其它相关策规定执行。

(三)附着物的补偿按年修订完善后的《征地拆迁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违法建筑处置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7号)执行。

五、征收时间:

年3月30日至年4月30日

六、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被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完成搬迁。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拟定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通告范围内一切在建项目全部停止,严禁一切违法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区监察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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