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公安 忻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为保护我市文物安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凡是实施文物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6月31日,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实施文物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文物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重大失职,致使文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为实施文物犯罪的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同文物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分子,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对提供文物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视情对提供线索人员给予元至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方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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