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院学生继坠楼事件又发生一起离奇死亡事件! ??忻州太平洋保险理财公司“公车私用”新情披露 ??7月1日起驾考新增科目五,真?假?来源:忻州视野 提示近日有网友爆料:关于原平福园经济适用房一事。住户有车却无法进入小区,这是怎么回事? 位于原平市文殊庄的福园经济适用房本是政府的惠民工程,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良心工程,却被有些人当做敛财工具。买了房却回不了家,不知道是笔者不懂法还是小区物业狗仗人势欺压百姓,小区大门口牌子显示禁止无卡车辆进入小区。 而这个卡可不是能轻易办的,必须一年缴纳大约一千八百块的费用才能办理,而且是每年交。众所周知,买经济适用房大都是低收入家庭,买房本来就都是银行按揭买房,每月需要还贷款,除了必要的物业费,水电费谁有闲钱还交这个费用。一开始有居民反映评理,结果被小区保安打伤入院,迫于物业淫威,有的居民心疼的交了钱,没钱交的只能将车辆停到马路上,每天将马路堵的死死的,给道路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哎!穷,百姓苦,兴,百姓苦。这一排排整齐的车位不知道富裕了谁! 更可气的是鉴于此现象却投诉无门,没有一个单位给出合理解释,如果法律规定不缴纳一千八百块确实不能进小区,那业主也只能认了,谁叫自己赚不下钱还想住城市! 如果小区的做法是违法的,又谁能够为这些可怜的业主做主维权?作为经济适用房的监管单位又是哪里,致电房管局说领导检查去了,暂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那该如何解决、业主的车到底该停在何处?路又在何方…… 提示 另:定襄县也有一桩算是“离奇”的事件,一套房子竟有两三个业主,谁才是真正的房主呢? 山西定襄县重点惠民工程棚户区改造金丹花园项目,日前被业主们吵得沸沸扬扬,本来是政府的重点工程会有什么问题呢?通过几个月的调查及现场取证(有现场录音),让人吃惊的是,金丹花园的很多套房屋已经在年12月底抵押给混凝土搅拌站于某,随后金丹花园项目部又以市场价卖给其他业主,并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遥遥无期。使它变成烂尾楼。该楼盘地址就在县政府的北面,距离县政府只有几百米,难道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还是有政府人员的参与?使该楼盘变成现在这样?通过调查,让我们用事实来说吧。 这些证明资料中提到的建设单位是定襄县神农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是卖给业主的合同上签署的是忻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项目从年4月2日由定襄县房管局组织招标活动,原巾丹厂宿舍棚户区改造工程由史某为此项目法人,神农百业为中标建设单位,法人刘某。年9月签订了第三方协议法人为张某。 此工程年正式开工建设,在没有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建成了有售楼许可的售楼中心,除安置职工的回迁房外,剩余的房屋对外出售,以最高30万最低15万的价格卖给买受人。 (有购房协议) 张某是这个工程开发的法人代表,他注册的公司“忻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年注册,属于私营企业,现在网上公示注销公司(具体地址现已经拆除)。 他于年11月7日与混凝土搅拌站签订了一份抵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年1月1日前偿还混凝土搅拌站工程款,到时不能偿还就将该楼盘的38套房屋抵押。 特别提醒业主; 我们提醒买受人应该就以上问题及时了解,为了维护买受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提醒大家了解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现在的处理办法: (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是合同法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本案中,对两份均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们作为买受人均有权要求张某实际履行合同。本案的争议的问题是:在我们都可以要求张某实际履行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哪一方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第一、出卖人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出卖人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应当考虑支持该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第二、买受人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如果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项,表明该买受人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亦应当考虑该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其实在房地产买卖关系中,房地产公司或房子“一房二卖”不但违反了市场交易中最基础的诚信原则,更是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我国法律也正是出于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才在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并具有严格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开发商恶意欺诈性的“一房二卖”行为。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