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机关 关于敦促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接受见面排查的通告 吸毒行为严重危害身心、家庭和社会。为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早日戒除毒瘾,回归社会,防止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深入推进我市整治突出毒品问题专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吸食、注射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冰毒片剂)、鸦片、海洛因、料面(土制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K粉(氯胺酮)、安钠咖片片(苯甲酸钠咖啡因)、老羊油(咖啡因)、忽悠悠(安眠酮)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忻州籍和外地在忻居住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7月18日前必须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户籍地派出所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原吸毒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并将协助其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 二、近三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但未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的忻州籍吸毒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7月18日前主动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对本通告截止日期仍不主动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吸毒人员,依据《戒毒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视为逾期未报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三、对登记在册有吸毒史的人员(含外地户籍在我市居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18日止,主动到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开展见面排查(今年已经接受见面排查的人员除外),接受吸毒检测。公安机关将此次见面排查作为今后毒驾审核、风险预警管控等级调级的重要依据。对主动接受见面排查仍有毒瘾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加大帮助管控力度,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四、吸毒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接受见面排查。努力形成国家、社会、家庭共同抵御毒品,挽救吸毒人员的禁吸戒毒格局。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逃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旅馆业和娱乐服务业的业主、从业人员,出租房屋的房主,在本场所内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予以制止。包庇、纵容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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