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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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5月12日,原平男子贾某因办理低保事宜与本村干部陈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为泄私愤,遂从家中持砍刀来到本村村委办公室后继续向陈某逼问低保事宜,因陈未予答复,贾某便持刀将室内门窗、桌椅及停在院内陈的摩托车砍坏。后为继续泄愤又持刀前往原平市大牛店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将室内门窗、办公桌、茶几等物品用刀砍坏。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贾某损坏物品价值共计元。案发后,贾某于年6月1日到原平市公安局大牛店派出所主动投案。

审理期间,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告知被害人陈某及被害单位村委会、大牛店镇政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陈某及被害单位村委会、大牛店镇政府均自愿自行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依法处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贾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贾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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