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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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要闻

忻州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重要通知

新建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65周岁以上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一次性补缴意愿确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于年11月27日在山西省第十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1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晋人社厅发63号)和《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府区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府政办发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年满65周岁以上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遇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意愿确认工作。

补缴对象:年满65周岁以上(截止到年12月31日)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补缴意愿确认时间:年12月15日——12月20日

缴费时间:年1月5日——1月20日

补缴档次:年缴费档次设元、元、元、0元、0元五个缴费档次。

补缴年限:1年到15年自愿选择。

补缴方式:各村居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到参保人本人或家属,确认65周岁以上参保人是否有补缴补充养老保险意愿。有愿意补缴的参保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据实填写《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6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具体补缴年限,缴费标准由补缴人提出申请,经补缴人签字确认后,在年12月20日前将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上报新建路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再由劳动保障所统一将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区城乡居保中心将在年1月5日前根据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确认名单完成向税务部门推送补缴人员数据。

年1月20日前,补缴人须在税务部门(忻府区政务大厅)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在规定补缴时间内未到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视同放弃补缴。

待遇领取:未补缴的参保人仅享受政府补贴出口补,65周岁——79周岁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每月30元,从年1月起补发。

此次确定是否补缴,涉及到城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福利待遇,补缴期过后视同自动放弃责任自负。请各村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新建路街道办事处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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